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资产评估法》,其中第26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由此,出具评估报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明确为法律层面要求。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诸如评估对象、价值类型、方法适用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不恰当的方法选择,往往会导致评估结果公允性的缺失。由此,在评估过程中如何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是从业人员应当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首席评估师
社会兼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师资班成员,上海市国资委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兼任上海财大评估专业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评估专业硕士校外导师。
2017年担任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上海市第十五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
注重讲授业务思维的逻辑性,学会追根溯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复杂的评估现象中看到本质。